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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一审(2)

2012-08-18 
一审

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本题答案没有变化,只是D选项要依据新刑诉法做文字性调整。)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D项依据变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内容,这是对列举性法条的考查。

  08/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隐蔽性的考管辖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作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答案没有变化,C选项作废)

  【解析】《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A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属于某县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B项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项和D项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因此AB正确。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09/7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CD(原答案是BCD)(B选项作废)

  【原解析】本题考核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情况。

  《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故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的第(四)、(六)、(七)条以及第117条规定的第(二)条,BCD符合题意。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依据这两条,检察院不会再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了。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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