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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三)

2012-08-18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注点: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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