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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管辖(2)

2012-08-17 
管辖

11/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A(原来答案是D)

  【原解析】《刑诉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美国人杰克”是外国人,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杰克与赵某是共同犯罪,根据管辖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全案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全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所以全案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将中院管辖的案件和就高不就低这个司法解释相结合出题。如果把这个题目改成二者共同犯恐怖活动犯罪,就是又选D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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