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原则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考虑增值税):①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②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考虑增值税):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2)增值税的处理
具有商业情况下:
不需要考虑增值税是否单独进行结算。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支付的银行存款-收到的银行存款
教材例题中的补价是双方交易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之差,银行存款是双方交易资产含税公允价值之差,后者=前者+增值税之差。(遵循市场交易原则)
不具有商业实质情况下:
增值税单独结算:(增值税对应银行存款)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增值税不单独结算:(增值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题】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交换乙公司的原材料,换入后作为原材料核算。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账面余额为320000元(其中成本为24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360000元。换入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含税公允价值为351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9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