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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契税要点(二)

2012-08-05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免征

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免征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酌情减免

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优惠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股权重组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企业合并

合并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企业分立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减半征收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征收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

房屋的附属设施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征收契税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不征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征收契税

其他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不征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不征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免征

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签订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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