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央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经营、取得、取证、出租、出借、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