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
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
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
逐步缩小外贸计划控制范围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改革统包盈亏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
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扩大地方政府对外贸易自主权
通过下放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经营权,扩大地方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同时扩大地方政府对引进技术、进口商品的审批权,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外贸易的中央高度集权,加速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外贸经营权即指企业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国际贸易必须拥有国家有关机构批准的外贸经营权。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82年原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合部、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为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4年9月,通过了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其核心内容是“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打破了专业外贸公司独家经营的一统天下,允许国务院的其它部委成立各自领域的进出口公司,允许广东、福建、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省市分别成立外贸总公司,开展贸易活动。省一级的外贸自主权得以扩大,省级下属对外贸易组织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外贸公司的数量与日聚增。
2、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
1979年以后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在引入其它所有制成份,发展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外贸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1)行业集中度大幅下降
(2)形成多种所有制结构
(3)中国仍保留了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