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⑴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⑵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⑶初审:
⑷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⑹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与主板一致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⑴发审委的组成: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l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④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发审委委员的情形。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⑵发审委的职责:
⑶发审委委员的回避。
2.发审委会议
⑴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被邀请到会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⑵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达到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只能表决一次。
⑶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例题11: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A.6个月 B.10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答案:A
例题12: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5,3 B.5,4 C.7,5 D.7,4
答案:C
四、会后事项(9项)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发行人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专项复核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一)专项复核的目的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二)专项复核的范围
确定专项复核的范围的标准为:
1.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
2.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三)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
(四)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五)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
1.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
2.相关责任
3.履行的复核程序
4.复核结论
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六)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七)专项复核报告的使用
专项复核报告供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时使用。执行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其履行的程序、出具的复核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