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定(了解,能力等级1)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
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