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搬迁企业用地
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9.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0.廉租住房用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