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保险资格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应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2)

2012-05-23 
应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非从业居民与职工待遇应平等对待

  与会者谈到,《办法》第十条拟规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分别以缴费基数的8%和11.5%为标准,由其本人按月缴交。”而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设定缴费年限的规定仅针对单位职工,随迁老人和深户非从业人员个人参保仍执行终身缴费制。非从业居民与从业居民都缴满25年的话,一个可以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一个却要终身缴费,而终身缴费者恰恰是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相对不稳定的一类人,显示二者医保待遇不平等。

  昨日的研讨会上,来自宝安西乡某企业的邝小姐建议,医保应该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保障外来劳务工的权益;让企业自己选择,他们肯定选缴费最低的。

  一次性缴费的规定不太合理

  《办法》第十六条拟规定:“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统账式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一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专家认为,一次性缴费中本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参保人突然死亡时,将其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似乎不太合理。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