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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农业保险被定位为商业保险受质疑(1)

2012-05-17 
农业保险被定位为商业保险受质疑

  在我们这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多年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依法建立持续稳定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呼声频击国人耳鼓。但如今我国第一个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面世开始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它不仅传达出“农业保险发展终将有法律保障”的积极信号,也引发不少的忧虑和质疑。

  有专家指出,意见稿总体上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条例。它混淆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性质,与现行农业法及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矛盾,也没有尊重互助保险组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

  除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近日相关采访中,记者还感受到农(渔)民对条例的困惑、互助保险组织因而产生的沮丧情绪等。

  一些业内人士、专家学者指出,我国农业复杂多样,农业保险需要不同保险组织的合作,不能搞单一制。条例应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合法地位,给它们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农业保险本质是农业政策

  “农业保险立法必须与商业保险分开,另行规定。更不能用商业保险办法经营农业保险。”5月11日下午,郭永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郭永利从事农业保险工作25年,是民盟中央农业委员会委员、原国务院农研中心副研究员,目前在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林部任首席专家。这次条例意见稿出来后,他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充满质疑的意见书。在他看来,意见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从根子上就是错误的。

  郭永利强调,农业保险的本质是国家为农民建立的公共风险保障制度,应谋求农民和公众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在他看来,农业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法国等基本如此。

  在近日召开的一个相关研讨会上,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在立法宗旨上,意见稿与2009年、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及农业法相抵触;在立法思路上,农业保险条例不应是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而应是农业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庹国柱还认为,意见稿表现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错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是“政府兜底、强制性”,而是国家财政支持。

  据介绍,鉴于农业保险的独特性,多年来,无论是农险专家还是相关法律学者,不少人认为农业保险立法应独立于保险法之外。上世纪90年代我国研究起草保险法时,将原本已经写入、打算独立成章的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内容拿出,原因即认为放在里面不合适,应另行规定。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就启动的农业保险立法,历经波折、几经易稿,且曾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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