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 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制
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口、钨及钨制品、白银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法律依据 | 检验检疫内容 | 方 式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 |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 |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
1.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2.法律依据:《外汇管理条例》
3.监管内容:(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4)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
(5)外汇市场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目的:保证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方式: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具体内容:
(1) 核查出口报关单数据与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2) 企业出口收汇,先进入企业出口收汇待查账户,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操作员IC卡交给银行处理
(3) 银行凭企业操作员IC卡和银行工作人员的IC卡登陆核查系统,办理企业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核减出口可收汇额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目的:防止逃汇行为的发生,即汇出外汇而实际上不进口商品
具体程序:
(1) 付汇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付汇
(2) 货物进口后,持“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一) 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1) 措施形式:
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B: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 期限:正常不超过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