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进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外经贸委为发证机构。 |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消耗臭氧层(47个10位数海关编码;在京央企由配额许可证局发证、其他由各地外经贸委商务厅发证。) 重点旧机电产品(11类8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不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均不得擅自更改; 4、均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若是非“一批一证”则最多使用12次; 5、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为5%,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超过3%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需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管理(具体见教材的相关内容) |
出口许可证 | 同上 | 同上 |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超标、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见附录1; (办理程序见附录2)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配额招标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申领程序同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相同;出口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应先申领出口配额,并向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列入《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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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 | 同上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
1.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分为三个管理目录(具体见教材第68页的相关内容); 2.免交证的情况:A.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B.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C.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D.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E.进入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 ★F.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G.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
1.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内有效; 2.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管理但不超过6次 3.大宗、散装货物溢装5%以内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3%免证。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 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见教材第66页; www.Examda.CoM 办理程序:66页 |
1.进口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2.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3.有效期一年,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4、不得买卖、涂改、转让、伪造、变造;不得更改证面内容。 5、进口许可证:进口商=经营单位,收货人=收货单位 6.出口许可证:出口商=经营单位,发货人=发货单位 |
废物进口许可证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 |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
1、应提交: A.废物进口许可证; B.入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 2、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废物一律不予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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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
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 |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受理申请;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改委受理申请; |
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
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报关手续; 2、“一证多批”制,有效期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3、配额证的申请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30日;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受理申请; 其余(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改委受理申请; |
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
商务部 |
商务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
尿素、磷酸氢二銨、复合肥等3种农用肥料 |
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2、商务部在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在10月15日至30日向商务部提出配额申请。 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适用范围 |
报关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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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
非公约证明 |
濒管办 |
权的办事处 濒管办或其授 |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
1、提交“非公约证明” 2、实行“一批一证” |
公约证明 |
濒管办 |
同上 |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物种; |
提交“公约证明” 实行“一批一证” | |
★物种证明 |
濒管办 |
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 |
对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除适用“非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物种以外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 |
“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证明不得涂改、伪造”。 1、分“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一次性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2、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 3、按照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进出口,超过该范围海关不予受理; 4、海关对经营列入该《目录》的商品提出质疑的,应出具上述相应的许可证方能通关;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和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按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适用范围 |
报关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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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药品管理 |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 药监局 | 药监局 |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 1.提交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单据; 2.实行“一批一证”并在证中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 |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以上《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2.对于列入以上《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 |||||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 同上 | 同上 |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 1.提交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实行“一批一证”,并在证中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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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任何贸易方式下进出口列入以上《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吗啡、海络因及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列入该《目录》的麻醉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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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进口、出口准许证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兴奋剂目录》 | 1、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实行管理; 2、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出口前需先提交相关的证件,海关验放后1个月内,将许可证的第一联及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3、“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且不跨年度),并在其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证退回发证机关; 4、“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 5、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上述两类物品 ,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处方或超量的均不得进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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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该《目录》的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共7类 www.Exam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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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通关单 | 药监局 | 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药监 | 《进口药品目录》 | 1、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2、实行“一批一证”,并在证中注明口岸海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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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列入该《目录》的药品;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类;3、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4、对进口暂未列入该《目录》的原料药,要先报验后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