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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下发《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罚。《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个月后的高考也将适用该《办法》,但是,广州市招考办有关负责人18日表示尚未收到该文。
《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9种“违纪”和14种“作弊”,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9种“违纪”和10种“作弊”。其中,首次将“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加分资格”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此外,《办法》明确了对考生诚信档案的管理,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18日,广州市招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收到相关文件后会认真研究落实,将按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