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南京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节选)
第62条:本公司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会计报表、红利分配方案应按规定送达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将之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不以公告方法公布财务资料。
第70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发展,维持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如下:
(1) 弥补亏损;
(2) 法定公积金:11%~15%;
(3) 分红基金:7%~13%;
(4) 法定公益金:4%;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制订,报股东大会审定。
(注: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上述公司章程(节选)内容中,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章程中直接规定“不以公告方法公布财务资料”,是违反公司法的。因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章程中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为11%~15%,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章程中法定公益金的比例为4%,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比例为利润的5%~10%。
(4)章程中将向股东分配利润(分红基金)放在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因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