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变化 | ||||
考试部分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刑法 | 第一章 刑法概述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乘法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四项任务和三种机能 |
第四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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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体 |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 |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三、 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 |
三、 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区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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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删除: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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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一章 一罪与数罪 |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 第十一章 一罪与数罪 | |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刑法学理论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几种观点。犯罪构成标准说的内容和含义。 |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判断标准 三、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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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调整至第一节,其余内容删除,新考纲无第三节。 | ||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
三、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量刑情节的概念。区分量刑情节类型的标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宽情节。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
第二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种类。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缓刑的撤销条件及撤销的后果。一般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对坦白者从宽处罚的规定。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种类。立功的法律后果。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缓刑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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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 | 第一节 刑罚执行制度 |
一、减刑 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 |
一、减刑 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6种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7种罪名。 | |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 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
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8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7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3种罪名。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8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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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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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7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8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38种罪名。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42种罪名。 | |
刑法 | 第二节 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6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8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3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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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5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6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3种罪名。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5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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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 ||
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7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
刑法 |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2种罪名。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3种罪名。 |
第三节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8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9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五章 贪污受贿罪 | 第一节 贪污受贿罪概述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3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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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 渎职罪包含36种罪名 | 渎职罪包含37种罪名 | |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2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3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
宪法 |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四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 增加了: 五、我国《选举法》的修改(2010年) 六、我国《代表法》的修改(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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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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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四、人身自由 | 四、人身自由 增加: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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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具体内容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六、文化权 | |
七、受教育权 | ||||
八、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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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获得国家赔偿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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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十、私有财产权 | ||||
第六章 国家机构 | 第二节 国家权利机关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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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八、法律、地方性法规 | ||||
增加:九、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方式 | ||||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 增加: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
中国法制史 | 第七章 | 第二节 法律的基本内容 | 三、经济法规 | 三、社会经济法规 |
第八章 | 第二节 清律的基本内容 |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 三、限制民间商事活动的发展 | |
第九章 |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 | 二、修律的重要活动 诉讼体制的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法部与大理院,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的确立 |
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体制的变革;改革诉讼及狱政制度 | |
民法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第七章 诉讼时效 | 第二十五章 诉讼时效 | 由原来的第25章修改为第七章 诉讼时效 | ||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 ||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意义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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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完成 | 删除本节 | |||
第八章 物权和物权法的概述 |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 二、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发展 | |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增加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转让;占有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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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四、所有权取得 | 增加:所有权取得概述 | |
第十六章 著作权法 |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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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专利法 |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 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 增加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一、新颖性 专利法上的公开形式;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一、新颖性 现有技术与公开;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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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专利权的限制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增加了“博拉例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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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第四节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三、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 |
第四节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基本概念 二、受害人的故意与过失 三、第三人的行为 四、不可抗力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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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新增章节 | 第一节 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个人劳务关系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 管理者与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第六节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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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产品责任 | 原有的第一节 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删除; 第二节 产品致损的民事责任 |
原有第二节内容修改为第一节产品责任 | |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增加: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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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 增加: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一、基本规定 二、几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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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和减轻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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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七节 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动物致损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第三人的过错问题 五、关于动物园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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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一、 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 二、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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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被监护人致损的民事责任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