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是一个体系、一个整体,学习过程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难以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是复杂性问题,需要同时考虑到不同章节的知识点才能解决.这也是考生解答好综合题的关键。
(二)注评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关系的简述
1.注评经济法虽名为经济法但实际上是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的大杂烩。
2.在基础知识部分包含了法理学、民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刑法的基本理论。
(1)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A.什么是法律?它有什么特征?它和其他的社会规则有什么区别?
B.法的渊源的种类:法律规则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人们如何判断不同法律规则谁更牛?
C.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为了更方便的掌握法律规则,我们根据法律规则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的不同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大的门类划分。
(2)民商法的基本理论
A.法律主体的问题:法人是个什么东西?它凭什么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呢?作为法律主体它可以做什么(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B.代理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信任f吏得代理制度成为可能.从而让所有的人都可以变成“长手长脚”,有了代理就不用事事亲自处理了。
C.诉讼时效制度:“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有理也要早点说清楚,敦促权利人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
D.民事责任:民法是解决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的,当一方违背了诺言或者不小心伤害了对方,通常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具有惩罚性,只具有补偿性。如果普通民事行为会带来惩罚性的责任,那大家都会倾向于少从事民事活动,那社会就没得发展了。
(3)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和基本原则,与其他部门法有什么区别?
B.经济法由哪些部分构成?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组成。
(4)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A.行政许可:有些事恬只有政府允许你做,你才能做,那政府如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才是正义的呢?
B.行政处罚:你不听政府的,政府就可以处罚你,这就是合法的伤害权.这个权利必须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C.行政复议:政府说的、做的并不一定都是对的、正义的,当老百姓不服的时候,应当允许老百姓提出异议。
D.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对行政机关自身及其公务员的处罚措施和对普通老百姓的处罚措施。
(5)刑法的基本理论
A.什么是犯罪?其实就是干的坏事太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
B.刑罚是什么玩意?其实就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 来源:考试
3.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企业其实就是法律允许人们设立的用来赚钱的工具。
不同类型的企业满足不同的投资需要,因而也要适用不同的规则。
法律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是公平的:
(1)公司:设立起来复杂一些,国家对他的要求也严格一些,但是股东对公司只以投资额为为限承担责任,这算是得了大便宜了。就公司的具体形式来说,我们国家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兼资合”的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有感悟”的,不完全是谁钱多就谁说了算,而且股东对公司也往往是“有感悟”的,常常关心和参与公司的经营。“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往往众多,他们转让股权很便利,所以一般不怎么参与和关心公司的生产经营,只想着公司分红或者等股价涨了卖掉赚差价(上市公司就是最典型)的。正是由于上述“资合”与“人合兼资合”的不同,导致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有区别(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认真体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行(体现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份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体现资合性)。
(2)合伙企业:投资人“亲如兄弟”,所以大家愿意一起经营企业,一起“背黑锅”(共同承担无限连帝责任)。由于合伙人会共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国家对台伙企业的管理没有公司严格,但是规则比个人独资企业繁琐一些。此外,为了适用社会的需要,还特别规定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早在我国《公司法》出现之前,为了引进外资,我们就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因为涉及到外资,所以在规则上比较特殊。等到有了《公司法》之后又有了一个制度接轨的问题。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关键是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就象人有生有死一样,企业作为法律主俸也是“有生有死”的。也正如会计中有“持续经营假设”一样,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时,会计的处理方法是与正常悟况下不一样的.当企业处于可以持续经营状态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处于垂死(破产)状态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不一样了。企业破产法就是在企业处于垂死状态时,如何让它起死回生,如何在它垂死的时候公平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怎么判断企业应该破产?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个案件?怎么审理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债权如何确认?谁来管理破产企业?哪些财产可以拿来清偿债务?如何通过重整和和解来帮助企业重生?实在救不活了,如何瓜分财产的问题?
5.物权法律制度
物其实就是对人有用的东西,有用的东西总是稀缺的,人们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活动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为了调整人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物的活动,物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物权法律制度就是围绕如何确认物是谁的?物可以怎么使用?物权如何设定、如何变动等问题设定的法律规则.一般的物,只要一个人公开地“占有”它,我们就认为这个物是他的,但是有一些物,他必须在国家机关登记,大家才认为是他的;当要转让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有的物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可以完成(动产交付),有的则必须到国家机关去登记才行(不动产登记)。有时候,我们缺钱了但是又不想把物卖掉,于是就拿物去做抵押,于是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现在社会的“物”的范围不断扩展,以至于一些财产性的权利都可以拿去做质押了,比如票据、知识产权等等。
6.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为什么普通老百姓的资产(财产、权利)通过一般的民事制度就可以调整,而国有资产非得单独设定法律制度呢?
原因是普通老百姓当然会关心自己的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可以给他们带来好处,而国有资产说是全民所有,但是实质上它的所有者是“虚”的,必须指派一些机构和个人来管理国有资产。这些管理国有资产的人不是这些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常常不会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来关心国有资产,可能还总想着把国有的资产变成自己的财产或干脆对其增值或者损失不闻不问。于是通过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来明确谁应当对国有资产负责,使用国有资产的时候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以此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为此,我们要确定什么是国有资产,确定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是谁,责任人是谁),国家出资企业的大事谁说了算?国有资产转让要遵循什么规则?谁来监督?
7.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本来是一种很重要的物,为什么在物权法之外还要有土地管理法呢?因为我们国家土地是不能私有的,只有国家和集俸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于是围绕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做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l:L女n想要利用土地搞建设的时候,怎么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建设等等,当然土地管理法中还包括了如何保护耕地的问题.房地产往往又是与土地使用权分不开的,何况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俸主义”。围绕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如何进行房地产交易以及如何进行登记管理,我们形成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