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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古今社会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衙门公事,全凭文案”,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文书档案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清代地方政府的文书档案人员主要有书吏、幕友和其他杂职三种。
书吏,又称书办或书役,是清代地方衙门中具体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人员,自督抚至州县,各级衙门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置数名书吏。他们负责文书的缮写、收发和保管等事。据雍正元年谕旨,各衙门募设书办,不过令其缮写文书,收贮档案而已。
除书吏外,清代地方政府还有一些正式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人员。如各省总督衙门的额设笔贴式、巡抚衙门的笔贴式或额设笔贴式等,具体名额不祥;布政使司有经历司经历、都事各一人掌收发文书,照磨所设照磨一人掌管照刷案卷;按查使司有经历司经历(有数省不设)、知事(仅数省设)各一人,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照磨所设照磨一人(有不设者)掌照刷案卷;知府衙门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知县衙门不详。
在清代,实际把持各级地方政权案牍之事的是书吏。为了防止书吏舞弊,清政府规定书吏五年一换,但事实上往往是父子相传,师徒相授。他们上下勾结、四处串通,位卑权重,无人小视。书吏们借把持案牍进而控制政权,甚至挟制主管官员。清代办文理政多附例案,而这些例案一般保存在已归档的案卷之中。文牍归档也有书吏负责,“书吏将所办案件,挨顺年月粘卷,随时呈阅用记。一案既结,印归档。”档案也由书吏保管。虽然“稽查引据,全以归档为凭”,但“收贮案卷,封禁虽严,而翻阅查对不能脱书吏之手”,以致书吏“盗取文移,改易字迹,百弊丛生,莫可究诘”。书吏之害是清代政治中的一大玩疾。虽然雍正初年和光绪年间曾两次大规模地载汰书吏、整顿书吏,但书吏之弊直到清亡也未完全革除。
清代书吏把持案牍要挟主管的现象极为普遍。地方官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政事,摆脱书吏的束缚,便广招幕友,幕友逐成为清代地方政府文书档案工作的主管人员。
清代的幕友实际上是地方官员自行聘请的私人秘书或顾问,不属于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主管官员与幕友的关系是主宾关系,幕友的报酬由主管官员私人支付。主管官员延请幕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约束书吏,防止书吏舞弊。因幕友熟悉律令例案,知道文书档案的保管方法,了解书吏作弊的伎俩,所以书吏舞弊一般男逃幕友之手,即所谓“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约束书吏成为幕友的一大要务。
地方官员延请幕友,除问了约束书吏外,还有其他原因。一是官府事务繁多分工又细,官员不可能全部自理。而是科举制与捐纳制出身的官员大多不具备处理政事的能力,所以大小事务皆由幕友代理。
由于“地方之要,首在狱讼。狱讼之烦,首在案牍”,故清代官员大多延请幕友辅佐理政,主要是委托其处理公文。《吏部处分则例》说:“外省各衙门既有幕友佐理案牍,复有长随供起驱使。”由此看出,管理“官署薄书”是幕友的主要职掌,办理文书档案也是延请幕友的初衷之一。清代官员上任伊始发布的告示中往往声明:“所延幕友,专为襄办笔墨,经理书启。”这样一来,“瘟疫招祥,全凭衙内人代笔”,即一切公文多经幕友之手,或由其主搞后再由主管官员签押画行,或由书吏起草幕友点改,或由主宾商酌撰写,或由主管官员自行撰搞再交幕友议改。
鸦片战争以前,掌管文书档案一直是幕友的首要职责。之后,由于社会动荡,战争连绵,国家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幕友的工作也就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了。如曾国藩即“以兵事、饷事、吏事、文事四端训勉僚属”,可见幕友作为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的色彩逐渐淡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