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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因种种原因所致,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一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研究不够,二是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局限性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法律责任的资源性分析
法律责任是范畴,是制度,更是资源。法律责任的资源性表现在质与量两个方面。
(一)法律责任资源的定性分析
法律责任资源的定性分析即质的规定性分析。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最高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其质的规定性表现在:
1.法律的规定性。法律责任存在于法律的规定之中,或者说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这一特征使法律责任明显地区别于心理责任、道德责任和纪律责任。
2.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或潜在保证实施,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
3.义务的违反性。法律责任究其实质来讲是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
4.因果关系性。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1]只有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资源的定量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法律责任也不例外。法律责任之量可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和把握:
1.责任形式之量。责任形式即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责任形式之量占法律责任内在资源储量的比例最大,主要有以下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没收产品或非法所得、罚款;限制人身自由、剥夺生命等。
2.归责原则之量。归责原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理由和根据。在法律实践中,常用的归责原则有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3.责任构成之量。责任构成即承担责任的要件。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4)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4.责任限度之量。责任限度即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界限。我国立法中确认的责任限度种类主要有: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
5.免责条件之量。免责条件是指当某行为虽然具备归责基础,但却作为例外不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代立法体系中,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无责任能力等。
可以看出,法律责任各构成要素之量都是有限的,从而决定了整个法律责任之量的有限性。法律责任量之有限性决定了法律责任资源配置机制的特殊性。
(三)法律责任资源的配置机制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各部门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化。法律部门的不断分化性和法律责任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将法律责任资源平均分配到各法律部门中去,而只能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有效配置。
法律责任资源在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资源共享原则。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责任资源属公共法律资源的范畴,由各法律部门共同拥有,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把它当做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二是法律责任资源由各法律部门共同使用,具有共用性,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对之作独占使用。拒绝、阻挠、干涉、妨碍其他法律部门使用公共法律资源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就法律实践的情况看,法律责任资源共享原则在具体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已经得到了贯彻和落实。法律责任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责任要素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对降低法律成本,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次分明。(2)形式多样。(3)结构合理。即各种责任“形式之间互相关联,轻重衔接”,[2]能够适应于各种不同后果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责任在构建过程中,也应坚持“主次分明、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原则,并使各责任形式之间形成一个互相关联、轻重衔接的统一体。
依照资源共享原则,在各部门法之间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资源,独立的部门法律责任就能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