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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学术源流
就学术渊源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宪政进路可以上溯到近代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道德、经济、社会和法律理论。不过,早期思想家更多强调国际经济秩序是各国自由贸易和民主宪政的自然结果,而很少专门论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理,后来的国际经济关系学者则似乎遗忘了这种自由主义宪政传统。最早把宪法思维引入国际经济法之中的是杰克逊教授。在其被喻为“GATT圣经”的《世界贸易与GATT法》(1969)的最后一章,杰克逊教授探讨了“一个可能的国际贸易机构的宪法结构”的问题,即国际经济法律机构和制度所努力追求的就是要通过筛选机制帮助成员把合法的国内政策目标提取出来,排除那些旨在维护特定群体利益而损害更大公共福利的政策目标,而能够具有这种“筛选”功能的并非具体规则而是这个国际机构的结构、机制和程序即其宪法。20世纪70年代后期对于杰克逊这段文字的阅读引领着彼德斯曼选择了《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作为博士后任职资格的论文和后来进入GATT秘书处任法律工作的职位, [1]并最终开创了一条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的传统理路”又有别于杰克逊教授那种美国法律现实主义风格而更具古典自由主义理想主义气质的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可以说,彼德斯曼的《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堪称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标志性作品和经典性文献,它真正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与社会秩序原理来深入解释国际经济法现象。不过,这种宪政进路几乎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仅局限于GATT贸易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小圈子之内; [2]直至晚近,国际经济关系诸领域的法律化和宪政化浪潮才真正将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推向学术前沿,并成为学术论争的重大主题。
二、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逻辑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宪政进路从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预设出发,通过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权利主义方法论而展开并建构了能够表征和阐释国际经济法现象和国际经济法理论的矛盾特殊性和质的规定性的理论逻辑和理论体系。
(一)无形之手原理、比较优势学说和国民财富论——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逻辑起点
古典自由主义进路的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实质上就是“个人之间”的国际交易,“国际经济”与“国内经济”之间并无方法论上的不同,都适用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国际经济的治理方式指向的并不是国际治理而是国内治理。个人自由、私人财产和一般法律规则同样将会生成一种相当大程度上的国际自发市场秩序。因而,早期思想家们最初并未论述或者并不强调“国际经济”及其法律即“国际经济法”,而只是探讨各国(实质上是各国私人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理性追求各自国民财富及其经济与法律原理并认为正是通过这种各国国民财富增长的自生自发自由秩序原理而将自然导向国际经济普遍发展和世界经济总体繁荣。这就仿佛是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原理在万国社会 (societyofnations)语境中的应用。在这里,各国对外奉行单边自由贸易原则,根据比较优势原理(李嘉图学说),各国分别生产和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进口自己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这种贸易对于各国而言都有利得,这其实就是国际分工及其保障私人产权和执行交易契约的国内法律,即实现个人行动者与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法治)。既然各国国内市场自发作用及其法律机制以及单边自由贸易的法律就会自然导致国际经济的秩序和繁荣,就只需“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而无需国际经济的“国际法”,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但是,没有或者不强调国际法并不等于没有国际经济法的宪政逻辑,恰恰相反,这种专注于国民经济和国内宪政的思想理论正是国际经济法宪政理论最具本色的原初形态,也正是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逻辑起点,即国际经济自由秩序缘起于具有古典自由主义精神的国内宪政,或者说,各国国内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宪政再加上国内政策推行国际经济自由和法治,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