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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索赔行为被认定有效 车主诉前“弃权”痛失保险金

2011-07-08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任某可以依照约定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任某于2008年3月4日向该保险公司出具《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明确表示撤销索赔,该行为同样是任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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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任某驾车在本市城阳区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之后,因此事私了,任某便撤销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后任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去年6月5日,任某购买了我市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1日。今年2月16日,任某驾车沿城阳区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泉大路口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前方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相撞,三辆车均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任某向该保险公司报案,希望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3月4日,因任某将此事私了,便向该保险公司提交《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提出撤销索赔要求,注销2月16日发生事故的案件。5月12日,任某以“拒绝赔付”为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其损失9000元。对此,该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任某因个人的原因,提出撤销索赔要求,该公司认为任某已自愿放弃其对该案的全部索赔权利,现任某再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任某可以依照约定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任某于2008年3月4日向该保险公司出具《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明确表示撤销索赔,该行为同样是任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保险公司可以不对本次事故给予赔付。任某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因任某在诉讼前已经明确放弃该权利,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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