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布局与区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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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定损单的小失误
2006年8月,被保险人苏州某物流公司在沪宁高速某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标的车和三者车车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派公估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出具定损单,定损价格为17000元。在理赔阶段因双方存在争议,被保险人起诉至苏州平江法院。庭审中,针对车辆损失部分,被保险人出具了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以及修理发票,要求赔偿25000元车损以及评估费800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第一时间查勘定损,应当按照定损结果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单以及损失照片等证据。但是,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在定损单中“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签章”处,不是被保险人签章,而是修理厂修理工代签。因此法院根据保监会的相关批复认为:保险公估报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委托人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因被保险人签章处不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章,因此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认可保险人的定损结果,而第三方出具的定损证明证据效力应当大于这一公估报告。最终,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和解协议。
风险分析 查勘定损属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查勘定损结束后一般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单,这是查勘定损环节的重要单证。既是客户进行修理的依据,也是保险人今后理赔的一个重要凭证。因此对于定损金额双方一致确认的意思表示显得非常重要。定损单设计时就要求被保险人或者代表签章,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查勘定损工作逐步开始社会化运作,更多的由公估公司来完成。由于操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定损单没有签字或者代签(主要是修理厂或者定损员本人)现象占有一定比例, 这样就可能给保险人的理赔留下风险。辛苦认真的查勘却因为一个小环节的省事或者疏忽,酿成超额赔付的风险,徒劳无功。
案例2 漏掉的定损
2006年1月6日深夜,在苏州工业园区某路口,保险标的车与三者卡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严重受损,三者车车上货物受损。事发后,两车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的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发生分歧,引起诉讼。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主体参与诉讼。庭审中,针对三者车上的一车瓷砖的损失存在争议较大。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在深夜,三者车上瓷砖破损严重,但是事后定损在修理厂,对三者车上的物损没有定损。三者根据发票、订货合同、提货单、事故证明、垃圾清理单、几张自拍照片等证据要求赔偿瓷砖损失7.6万元,保险公司因为当时没有对货物损失进行定损,亦没有拍照固定证据(事后到修理厂定损车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很难找到可信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抗辩。最终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充分协商,保险公司按照5.3万元的总损失进行理赔。
风险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工作尽量在第一时间进行,对于损失存在争议的项目,应当及时锁定第一现场固定证据。倘若遇到类似的遗漏定损项目又没有相关定损照片,遇到索赔或者导致诉讼,保险公司也是有口难辩。
案例3 一起人伤案件调查引发的思考
2008年4月在吴中法院某法庭,一位17岁的外地人被标的车撞成8级伤残,三者提供其在苏州某高校食堂工作的证明,证明其在苏州已经居住工作两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8万余元,但是考虑到受害者实际年龄等因素,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觉得可疑,因此申请暂停审理,要求核实情况。经过前往该高校后勤中心调查,查证确认该证明公章是真实的,但是其证明该受害者在其单位工作两年的事实没有相关记录(因该高校食堂外包,对人员流动没有登记管理)。因此其实际上没有能力证明这一事实。再次开庭时,保险公司将调查结果向法院出示,对于保险公司新的抗辩理由,三者无新的有力证据,最终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调解,残疾赔偿金为3万余元。
风险分析 本案虽然有效地减损5万余元,但是实属侥幸。事后的调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目前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多的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事故的处理以及诉讼过程中,往往碰到的理赔单证都已经经过了专业人士的“修饰”,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单证道德风险的防控往往很被动(特别是诉讼过程,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人力去辨别)。目前人伤案件中关于户籍、误工等出现的造假、争论比较多,因此加强人伤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调查,对于因道德风险带来的赔付风险的防控很重要。
风险防控对于查勘定损环节的种种风险的防控,有几点建议:
1.加强定损单等重要单证填写格式的管理,特别是涉及定损价格等重要内容,签章内容一定要真实有效。
2.查勘定损社会化运作的,通过合同约束等手段,加强风险的有效管理。
3.制定查勘定损操作指引,细化流程,对于1起事故中的各项损失要做详细的查勘定损,严防少定、漏定等现象发生。
4.对于人伤案件的查勘,希望在定损前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在受害者还没有充分的准备前,通过查勘固定住比较真实的信息。对于可疑大案以及相关单证的调查应当配置专门的调查人员,并充分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