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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特许经营法的最新发展

2011-07-04 
此外,豁免无条件适用于特许人、受许人承担的下列义务:特许人不得在约定区域内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地授予使用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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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直到1988年之前,欧盟并没有对特许经营加以立法规制。1988年欧共体制定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的集体豁免条例,2000年,又颁布新条例予以取代,说明欧盟竞争法更多是从肯定的,即有利于共同体竞争的角度规制特许经营合同的。欧盟竞争法在规制特许经营方面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2] 

  一、特许经营合同与欧盟竞争法 

  罗马条约第81条 [3]是欧盟竞争法的基石。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是根据该条约第81条规定的总的竞争规则来判定。之后,又有一系列涉及特许经营的欧洲法院判决和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这些判决或决定导致了欧盟1988年11月30日《关于特许经营类型合同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4087/88号条例》(以下简称“第 4087/88号条例”) [4]的出台,从而较好解决了第81条的法律确定性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授予集体豁免的第4087/88号条例于1989年2月1日正式生效,1999年12月31日失效。第4087/88号条例 [5](下称旧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旧条例的鉴于条款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应予适用的,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即调整两家企业,就货物的零售,或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这些活动的组合……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它也适用于区域特许合同,即调整特许人和受许人通过第三方企业,即区域受许人之间的关系。 [6]同时明确排除不予适用的:(1)工业特许;(2)批发特许;(3)多方合同。 

  二是规定适用豁免的白色条款;旧条例对白色条款规定为二种:(1)有条件豁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才适用豁免。即为维护特许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或者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特许人使受许人承担的出售或使用的货物、服务必须达到特许人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出售或使用的货物、服务只能由特许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生产、不竞争以及限定最低限度的产品范围;最低限度的营业额;预先定货;最低限量的存货;向顾客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等项义务予以豁免。(2)五条件豁免。豁免无条件适用于受许人承担的不得在合同终止后将特许人提供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的义务;向特许人回授在特许权实施中获取的任何经验,并许可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对所生的技术秘密享有非独占的使用权;除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外,不得使用特许人的技术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转让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项义务。 [7]此外,豁免无条件适用于特许人、受许人承担的下列义务:特许人不得在约定区域内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地授予使用特许权;不得自己实施特许权、或以同样形式销售构成特许权基础的货物或服务;不得自行向第三方供应特许人的货物。区域受许人不得与合同区域外第三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义务;受许人只能在约定经营场所内实施特许权;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区域外招徕顾客,以出售构成特许权基础的货物或服务的义务;受许人不得制造、出售、使用与构成特许权基础的特许权货物有竞争关系的货物的义务,但零配件或其附件除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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