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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通过把强制性的国家机器置于执法机构和执法官员的支配之下以使法律得到最大限度的服从。“每一种法律在某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法律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强制力与法律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是不可分的,“哪里没有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律”。 [2]经济法应当也不例外。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却很不成熟。本文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仅就研究思路的选择作些思考。
一、名称的厘定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有多种表述。例如:(1)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特殊义务。 [3](2)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4](3)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5](4)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特别损害后果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经济法后果。 [6]等等。在称谓上,也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称为“经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例如:(1)经济法律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违反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2)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8](3)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 [9](4)经济责任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 [10]等等。上述理解都旨在表明: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侵害经济法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鉴于“经济法律”一词容易被人们理解为“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经济责任”一词容易被人们理解为财产责任的另一种称谓,或者一切与经济有关的责任形式;而且,“经济责任”是英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作为企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多数人将其视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责任。 [11]所以,把经济法责任称作“经济法律责任”或者“经济责任”,都欠妥。还有学者在经济法学科框架中,将“经济责任制”置于“经济法责任”的地位。 [12]从词源上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词汇。经济责任制中含有法律责任,但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并且,经济责任制在实践中只出现于微观经济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而未适用于宏观经济领域。
虽然传统的法律责任分别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这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而已,其实就是指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严格说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称谓不如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更能体现按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标准与特点,但是,由于约定俗成,我们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它们改正过来,不过,我们在使用时必须知道它们的确切含义。然而,由于经济法无论理论还是制度都相对幼稚,为了强化经济法观念和意识,遵循依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标准,本文不使用“经济法律责任”与 “经济责任”这一提法,更不使用“经济责任制”之说,而使用“经济法责任”这一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