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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法律清理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2011-07-04 
现行外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弱,处罚手段少,处罚种类较单一,只是集中在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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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加入WTO发生的对外贸易新形势,尤其是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地提高中国对外贸易法的地位,即在修改我国对外贸易法时,不仅要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我国外贸实践的新要求,而且应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体例上作出相应调整,以使其能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我国原对外贸易法相对其他主要贸易大国的贸易法不仅篇幅少(只有44条)、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同时又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弥补,结果造成整个对外贸易制度庞杂,甚至出现前后重复,相互不一致,不统一的局面。因此,建议在未来的对外贸易法中,把已经成熟的散见于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外贸制度,统一列入对外贸易法,以维护其统一性,增强其透明度。 

  一、根据入世承诺,使我国对外贸易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修改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遵守世界贸易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将相关入世承诺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因此,建议在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中规定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等有权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此外,建议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将以前规定外贸授权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 

  同时,建议对外贸易法中对国营贸易问题作出规定,并规定外贸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二、依据世贸组织赋予各成员的基本权利,充分把握其规则及例外条款,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需要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个新成员,在全面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更要清楚地理解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更需要借鉴其他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充分地研究和把握有利于保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措施。从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需要出发,建议规定如下相关内容: 

  (1)为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在外贸法中对某些产品进行限制和禁止出口的条款; 

  (2)授权外贸主管部门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 

  (3)强调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建议作出规定,对利用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的外贸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其危害; 

  (4)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建议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事项展开对外贸易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并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以消除对国内产业及市场发展的实质性阻碍。 

  三、我国对外贸易形势发展的新特点、新情况及其实际需要是修改现行外贸法的出发点 

  法律是以往经验的总结,又是规范今后工作的准绳。因此,在制定及修改法律时,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外贸法的修改,应该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近十年来快速发展的现实,针对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的新特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相应地增加一些新规定。这类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预警应急机制; 

  (2)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3)建立统一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 

  (4)对违法经营及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告以增强透明度及监控力度。 

  四、严格法律责任,增强监管措施,保证对外贸易法的有效实施 

  现行外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弱,处罚手段少,处罚种类较单一,只是集中在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上。新的外贸法应该根据对外贸易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以增强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该类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建议增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以保证外贸法的有效实施。 

  五、增加我国外贸法的开拓和防御能力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发达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应的 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属于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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