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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化扫描图像,而是附加于一项数据电文之中或之后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数据信息,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发出者身份。
特点:
1、非直观性
2、特殊认证性
3、更改隐蔽性
4、不安全性
强化电子签名:独特性、辨识力、关联性、可靠性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的方法:
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2、生物识别技术
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
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
简言之,数字签名是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
“哈希”算法,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是对原作数字摘要。
公钥基础设施pki
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认证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4、 具有与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6、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7、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
主要特点和不足:
1、 内容简练
2、 可扩展性
3、 灵活自治
4、 与国际接轨
不足:
1、仅限电子政务
2、偏重行政责任
3、行政自由量权扩大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