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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电子商务合同法

2011-06-27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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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合同的特点:
1、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 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 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称
2、 有必要的财产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7、 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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