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由经济组织自己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为或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分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
可撤销民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以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选择撤销也可不选择撤销。如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申请、申报、诉讼行为等)
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权滥用的的禁止: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经本人追认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保护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1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1年
④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1年
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4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责任:
单位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
个人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刑事责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解决经济纠纷方式:
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当事人起诉具备有条件: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判决—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