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编码指导:海关处罚走私和违章行为的具体程序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价值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受处罚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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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走私、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长作出。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
对于无法扣留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对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主效前,海关不能予以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对已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所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规的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减免税待遇、暂时取消报关权和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的处分。
海关在对走私、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海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海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送达的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直接由当事人签收,也可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时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由海关予以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价值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受处罚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外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请上述款项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己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海关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当事人不能免除依法缴纳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