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基本道德素质的培养
旅游投诉及处理的基本知识
如何解决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问题
2001年6月中旬,本市某中学政教处负责人张某向A旅行社业务员陈某订购20名教师7月中旬3天火车班绍兴文化游,每人380元。张某当即预付4000元,并预定提前一周取票。而7月5日旅行社去电通知张某:因时逢火车票紧张,无法买到,绍兴活动予以取消。并于7月7日旅行社陈某前往学校与张某达成协议:①A旅行社7月10日免费安排该学校20名教师朱家角一日游活动。作为取消原约定绍兴游的补偿。②若旅行社再有违约,则按原旅行费计算,给付赔偿金。而7月8日学校张某等教师表示:教师已放假,旅行社这样安排,要重新通知,时间仓促,无法成行。由此,双方在履行和履约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学校认为已付4000元定金,要求旅行社以协议支付赔偿金和双倍的定金;而旅行社只同意如数退还4000元。旅行社负责人称订立的协议非法人代表所为,属无效。
分析:
首先,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4000元是定金,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视为预付款。A旅行社应如数退还学校4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再则,A旅行社负责人辩称的协议属非法人代表所签,因而无效,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旅行社业务员陈某是代表旅行社与学校订立协议合同,不属于他个人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不能因为承办人、负责人、代表人的变化而影响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所以A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