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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前日本封建法制的概况: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①草创阶段; ②确立阶段。
帝国宪法指定的历史背景与经过:
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②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③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还要受限制。
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二元制君主制"①天皇;②内阁;③军部;④议会。
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①1890年旧民法典;②1898年新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④亲属;⑤继承。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资本主义财产法与封建主义身份法相结合。
日本刑法典的制定:①1880年旧刑法典的公布;②1907年新刑法典的颁布。
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
①第一编总则,是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等一般原则的规定;
②第二编分则,是关于各种犯罪及应处刑罚的规定。
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
②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日本诉讼法典的制定:①1880年治罪法的公布;②1890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裁判法的颁行。
日本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具有浓厚的德国法的色彩,但也保留了某些本国固有的传统。
①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
②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
③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则强调和解;
④法院得以职权调查证据,一切证据都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进行评断。
现代日本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
⒈1932年前法律制度的详密化;缓和工农群众的不满情绪,适应资本主义立法潮流
⒉1932年后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
>①治安维持法;(危险思想法)②国家总动员令;③战时刑事特别法。
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⒈1952年前法律制度的改革;⒉1952年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宪法、商法、诉讼法受英美法影响,刑法、民法仍以罗马日耳曼法为基础。)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宪法的变化:
⒈1932年前宪法的变化;
①议会地位的提高;②政党内阁的出现;③选举资格的放宽。
⒉1932年后宪法的变化。
①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②不断削弱议会的权力;③国民的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
1946年日本宪法的制定和特点:(其基石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
①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②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③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④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以亲属、继承两编为修改中心。
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日本经济立法大都立有罚则。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刑法典的修改:
①重新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废除杀害尊亲属罪;③量刑上的主观主义更加突出。
两次大战期间司法制度的变化:
战后司法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