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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前的法律概况: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又称《普鲁士邦法》,其渊源有《查士丁尼法典》、《撒克逊法典》、《马德堡法》、《卢卑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渊源是罗马法、《普鲁士民法典》和一些奥地利地方法。
德国的统一和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871年帝国宪法的制定和意义:它巩固了德国的统一,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
1871年帝国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
②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利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
③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
④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指出过由帝国宪法确立的德意志帝国的几个特点:"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资产阶级影响、按照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其渊源有:罗马法、普通法、教会法、商法、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⒈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⒉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⒊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⒋保留了较多的封
建残余;
⒌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意义:对统一德国法律建立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和各方面进步有意义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比较有什么异同:
①在维护私有制方面;②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③关于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制定和意义: 国情和要求类似是产生法典间承袭关系的基础和原因
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继承法国刑法典并有所发展;
②极力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革命运动;
③规定宗教罪;
④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⑤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刑的规定,这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已经不同了。
现代德国法--
魏玛宪法的制定和意义: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魏玛宪法的特点:
①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②赋予总统广泛权力;③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④被称为经济宪法。
法西斯专政根本法的建立、本质和特征:《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法西斯民法和经济法:①加强垄断的法律; ②婚姻家庭法; ③世袭农地法。
世袭农地法的内容和实质:是一项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
法西斯刑法的特点:①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认为只要有犯意就要受到惩罚;③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 ④刑罚残酷; ⑤法院与诉讼。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波恩宪法)的制定和特点:
①有关保障和平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多;
②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③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④规定的国家制度在魏玛宪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发展。
德国民法典的发展:
德国经济立法的发展:①经济改革法;②反垄断法;③国有化法;④企业管理法;⑤社会福利法;⑥环境保护法。
德国新刑法的制定和特点:①根据1949年基本法法典废除了死刑;②法典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③法典扩大了缓刑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