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870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现代法国法--
两次世界大战间法国宪法的变迁
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规定国民议会享有最高的和广泛的权利;②规定责任内阁制;③规定总统并无实权;④规定了比过去更多的民主原则。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制度也未列入;
②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
③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给予政府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控制;
④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
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
法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内容的变化:
⒈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
⒉"契约自由"原则已改变,承认"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形式;
⒊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
⒋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承认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⒌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⒍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
①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
②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
③离婚制度的变迁;
④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渐演变。
法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①国家财产法;②公共经济法;③农业法;④知识产权法;⑤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