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
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
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
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
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
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
古罗马法--(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王政时期1、共和国时期1-5、帝国时期1-7。
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
《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
罗马法的分类:
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人格减等"
家族权中的"自权人"、"他权人"
罗马法中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奴隶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中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
团体成立的条件:①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②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③经批准手续。
《罗马法》上的婚姻:①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 ②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罗马法》中的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物(锐斯)的概念和分类(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的概念、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
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的三个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统一无限制所有权。
《罗马法》中继承原则的发展: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①直系卑亲属; (有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地位与子女同)
②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
③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④其他旁系血亲;
⑤配偶。(此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查士丁尼法典》
①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 ②债的标的是给付; ③债受法律保护。
债的发生原因:①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发生债的关系②由于不法行为(私犯)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分类:①要物;②口头;③文书;④合意契约。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
《法学阶梯》规定的私犯种类:①窃盗; ②强盗; ③对物私犯; ④对人私犯。
准私犯的分类:①②③④
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法中私诉的形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其性质是封建制形 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
宣法者、 "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
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①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②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 "特恩权"、 "采邑制"、 农奴份地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①公开为意思表示;②象征付。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 赎罪金
审判机关的发展:
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