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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与道德的异同历来都作为考察的重点,尤其是在卷四的主观题中以论述的形式表现,掌握好该知识点不仅会帮助大家在客观题中多拿分,在主观题中更甚。
1.生成方式上的 建 构 性 与 非建构性 |
(1)法在根本上也是自生自发累积进化来的,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 |
(2)道德不是自觉制定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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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
(1)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
(2)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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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形态上的 一 元 性 与 多元性 |
(1)法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中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可预期性; |
(2)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在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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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 侧 重与内在关注 |
(1)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
(2)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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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方式上的外在 强制与内在约束 |
(1)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
(2)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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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
(1)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
(2)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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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决方式上的 可 诉 性 与 不可诉性 |
(1)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
(2)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