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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的解答方法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
1、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http://www.reader8.com/
1、惯犯
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1、连续犯
2、牵连犯
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