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权案例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举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一般来说,相关证物都掌握在用人单位那里,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类似于值班表、签到表等,都是可以证明工作时间的表单,就是重要的物证。虽然这些表单都会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但是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接触到这些表单。及时对这些表单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为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这些表单的原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某企业曾要求4名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因此员工们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可是,这4名员工没有得到加班费,他们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们出示了值班签到表复印件这一重要证据,对胜诉起了很大帮助。
刘先生是南宁市某企业的职工,经常需要加班,甚至在当天已经工作10小时后,还被要求继续加班。刘先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一直都是默默接受,但由于经常加班,刘先生感到自己的身体有点吃不住了,就向用人单位申请不加班。可是,刘先生提出申请后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业务素质不高,需要待岗学习,每个月只能拿很低的基本生活费。刘先生说,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只拿几百元基本生活费根本维持不了一大家子的开支。因此,刘先生只有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http://www.reader8.com/
对于刘先生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强制加班行为。
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出于害怕丢饭碗,在遇到用人单位强制加班时,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地服从。其实,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具有维权意识,在遇到强制加班时要敢于说不,并向基层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调,如果协调无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以不加班为理由打击不服从的劳动者让其待岗,而是采用“业务素质不高”的说法。韦律师表示,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像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一样,在实施强制加班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劳动者保留好证据,以便于依法维权。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组织,所以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想到向工会组织求助。在2010年7月,广西某市的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旺季要求劳动者加班赶进度,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与企业闹出了矛盾。事发之后,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了介入,经过协调,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主要解决措施
加班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今天的中国,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加班带来的诸多问题是许多人必须面对的。导致加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工作任务本身过重,二是个人工作能力与企业的期望值之间不匹配。很多人加班了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加班费,最主要的原因是怕丢了工作,维权成本太高,让他们只能望加班费而却步。http://www.reader8.com/
所以,在解决加班这个问题上,还需合力,有关部门应该切实管起来,而不是一味强调劳动者维权。
目前不少行业都存在加班现象,不少人拿不到加班工资,或者工资水平很低。节假日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追加的劳动,根据相关法律,理应拿到几倍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有1.5倍的,有2倍的,也有3倍的。这个问题已经写入了法律,有法可依,但现实情况还是不理想,这只能说明执法环节出了问题,还有漏洞。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作为劳动纠纷来处理。
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在劳动者加班费的问题上绝对不能失声。很多拿不到加班费的劳动者,之所以不敢维权,主是害怕因此而丢了工作,得不偿失。在这个时候,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更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