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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题(十五)(2)

2010-12-03 
读书人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以便大家复习参考。

  4.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模式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指向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即都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的。只有政府的利益指向是模糊的。政府本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拆迁,并运用行政权力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现实中,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还可能表现出其他利益追求,例如片面追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营造政绩,直接获取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人则成为弱势的一方。

  在政府看来简单省事的开发商主导的房屋拆迁模式,很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权益。被拆迁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开发商会将房屋拆迁工作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拆迁公司又会有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拆迁公司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直接伤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再加之,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干预拆迁人的私权利,最终造成被拆迁****益的损害。比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开发商的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当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自己的房子不得不拆,对指定的价格不得不接受。

  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退居幕后。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抱怨政府开具空头支票,批评政府只收取土地转让金,却不提供平整好的建设用地。对于开发商而言,政府是土地的出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销售人,开发商是土地的受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堪使用时,当然要找这个商品的出售者解决问题,政府作为销售者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蒙受野蛮拆迁之苦,必定会将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这样一来,政府本想回避矛盾,没想到反而将拆迁的矛盾最终汇集到了政府自己身上。

  另外,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必然要将这笔出让金打入开发成本,最终又把它全部转嫁给广大购房者。因此,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其实,开发商也不轻松,他们要面对“钉子户”的顽强抵抗,拆迁速度、施工进度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快,无形中增加了其开发成本。尤其是他们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拆迁人多种方式的抵制对抗,常使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留给社会不好的印象。

  5.野蛮拆迁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追根溯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令此劣行弥久难改。

  其一,对于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群众违章建筑行为,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群众贪图利益搞违章建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政府部门提前不制止的态度有失职嫌疑,强行拆迁措施又太过分,无异于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若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的行为,更加恶劣,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还有损政府的形象。

  其二,有关人士表示,开发商强行拆除民房只需付出少许赔偿便可了事,之后就能“运作”牟取惊人暴利。有报道说,一老妇上街买菜的工夫,住房便被夷为平地。一些开发商还拥有房屋拆迁资质,政府确定开发后往往由其具体实施拆迁、补偿事宜。如此“权利一体”,他们难免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择手段拆房。让开发商“越俎代庖”无异于“请狼放羊”。

  6.2004年和2007年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可以说,《拆迁条例》修改的阻力来自全国。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很大一块来自国有土地转让所得,比如江南一带财政收入的70%来自土地转让,这是一个大的阻力。另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拆迁后的重建、旧城改造、招商引资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对地方GDP的拉动非常大。有研究者利用统计数据具体地计算出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

  五位学者递交《审查建议》后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其中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学者发生了激烈的“交锋”。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信中说,如果有100户人家,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那么该土地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如果法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是拘泥于法律概念,我只能感到遗憾”。这位拆迁办主任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该主任反问道: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

  7.W市百福巷地处老城区,居民收入低,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大,所住房屋多数为私有房屋以及为数众多的违法建筑,房小人多是普遍的现象。在百福巷的拆迁安置中,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矛盾激烈,以致拆迁难以进行下去。W市政协5名政协委员组成调研小组,对百福巷“拆迁难”进行调研,力图通过调研找到问题的症结和解决办法,为政府尽快妥善解决百福巷拆迁安置问题建言献策。调研小组首先召开了拆迁困难户代表座谈会,下面是部分代表的发言内容:

  A先生:我们百福巷地处城西北,按照203号令补偿,我们每平方米得到的补偿款仅有3600多元,而现在百福巷附近商品房价格已经上涨到6300多元/平方米,二手房价格也上涨到5000多元/平方米,以此补偿款不用说购买商品房,就连二手房也买不起。

  具体到我自己家来说,我们一家三口,我和妻子都是下岗职工,小孩读高中,家中两证齐全的房屋只有30平方米,违章建筑有三大间。违章建筑虽然面积大,但在拆迁安置中只能获得少量补偿,再加上两证齐全的30平方米房屋的补偿,不要说在现在这个位置买房,就是到偏僻的郊区买一套开发商给我们建的安置房也买不起。

  以前,我们那三大间违章建筑,每月房租收入可达1800多元,再加上我们夫妻俩打工每月也能挣1200多元,这样我们一家的生活还能过得去。现在把房拆了,房租没有了,即便我们贷款到偏僻的郊区买一个房,那我们打工也不方便了,这让我们今后怎么过啊?

  B大爷:我祖辈都居住在百福巷,这里环境优美,邻里和睦,我对这里的一草一木都熟悉,都有感情。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家狗窝”,尤其是百福巷交通方便、购物方便、看病方便,我和老伴都7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需要经常去医院看病,说老实话我真舍不得从百福巷搬走。但现在靠我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要在我很有感情的百福巷买房的确办不到,所以我们准备到开发商给我们建的桃花园小区买套房把一家安顿下来。

  前几天我们一家去桃花园小区看了看,那里偏远,还没有学校和医院,交通也不方便,只有104一路公交车,而且小区离公交车站要走20分钟。我儿子夫妇俩都在主城区上班,在百福巷住的话,他们坐一站公交车就到单位了。今后如果住在桃花园小区的话,他们到单位上班来回花在路上的时间就需要近3个小时。还有我的孙女就在我们百福巷里的市属重点中学读书,我们拆迁了,搬走了,她还能就近在这里读书吗?说实话,我们不是不拆迁,我们也有难处啊!

  C女士:我是一个清洁工,我丈夫是残疾人,好在我们临街有个20多平方米的小门面,丈夫就靠这个门面经营日常百货,赚的钱不仅能养活自己,还能贴补家用。门面将要被拆了,丈夫整日愁眉苦脸,他没有一技之长,真不知道今后靠什么维持生活。再说我的住房,我们属于产权共有的拆迁户,一个产权证,九人共有,析产后每人只得三万余元,就连使用权的单室间也买不起。买不起房,我们也没想过要买房,我们夫妻俩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身上,希望他好好读书,将来能改变我们家的困境。儿子就在我们百福巷小学读书,成绩很好,还是班长,我真担心我们拆迁后,他将到哪儿去读书?那儿的学校又将是如何?

  8.2010年1月4日,重庆市代市长黄奇帆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发表署名文章透露,重庆市将结合危旧房拆迁,在主城约100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上,规划布局20—50个居民聚居区,筹集资金建设一批安置房,让被拆迁群众有房住。黄奇帆说,由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拆迁安置房,主要满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需要。

  据央视国际报道:成都市在进行旧城改造的同时,着力关注低保户、双困户、残疾户等弱势人群的利益,在2004年就率先出台针对这些人的补贴政策。按照这样的补贴方式,拆迁后的残疾人不仅可以很快搬到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房里,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还能得到比普通拆迁户的标准高出2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另外,搬新家时还能在楼层上得到优先照顾。在成都得到保障的不只是残疾人,对于低保户、双困户,只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就可一次性得到五年的廉租补贴。对于拆迁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私有自住房屋的低保户、双困户、残疾户,如果没有其他的住房并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如果是安置一套住房,结算差价时只需要支付应付补差额的50%。

  据中新网报道:扬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日前制定出台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是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别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行为和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行为。凡是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坚持在市场评估前提下的等价补偿原则,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政策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的补偿款。扬州市的做法在拆迁住房保障方面的最大亮点是“居者有其屋”,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均对被拆迁的住房困难户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

  9.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取代《拆迁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有专家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专家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法制日报》解读了“新条例”的十大亮点: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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