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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旅游、探亲,国家对他们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制定了特别的规定。以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
根据规定,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予以免税待遇。
对台湾同胞的具体免税规定是,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16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中第一至三项物品。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台湾同胞进出境时,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答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征税时,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