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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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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为了切实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正、公平和良好秩序,现就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者如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永不录用为公务员:

  (一)伪造学历证明以及其它报名资料,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作弊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五)持假身份证、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从事录用考试或考务实施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离现岗位,不得从事执法执纪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帮助报考人员伪造证件、证明,骗取考试资格或加分的;

  (二)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三)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或者伪造考试成绩的;

  (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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