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结构以国家公务员考试为标尺
通过对比2007年至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来看,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在试卷结构上,大体以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为标尺。2010年之前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都放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的开始部分,而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首次将常识判断置于试卷的结尾,这完全跟随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试卷结构分布的趋势。
对考生来说,这样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是,考生如果在测试的最后仍有充分时间来应对常识判断题,相应也会充分得分;反之,它也会转变为消极的因素,原因在于到考试最后所剩时间无几的话,无奈放弃的必然也是常识判断。因此,考生应根据自身对行测的把握情况,合理的分配各模块时间,以整合各模块之间资源,达到效率最大化。
(二)内容分布上从“专”到“博”
2007年和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的考查对象集中在法律常识上,2009年考点分布在时政、历史、政治、生活常识等等区域,并重点考查了法律常识,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紧贴国情,几乎做到了在时政、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区域的平均分布。作为风向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其常识判断近年来从“专”到“博”的显著变化,对地方公务员考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辽宁省以2008年为分水岭,在2009年和今年的上半年公务员招考中也旗帜鲜明的对考生知识的广博性进行了测查。不难看出,常识判断的知识日益彰显出公务员的能力倾向和职业特性,这就要求考生须拥有公务员在从业中所需的广博的知识背景,而不仅仅只是一个个考试机器。
再次提醒考试,刚刚发布的《2010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常识部分的考点有所变动,相对于2009年的大纲,秋季招考会侧重于法律知识的考查,并增加了管理和自然两项,因此,在备考常识判断时,需要以大纲考点的分布为指引,并对法律知识着重复习,切忌无重点、无针对性的盲目备考。
(三)法律常识案例受宠
法律知识因其在公务员实务中所具的普遍而又强有力的适用性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各地省考常识判断的重点,而其中以案例为背景来考查的模式更是颇受青睐。2008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20题全部考查的是法律常识,而其中有9题为案例形式;2009年的常识判断考查了7道法律题,其中4道为案例;再看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仅6道的法律题中案例形式却占了50%。案例考查模式的盛行反映出公务员考试对考生能力要求的提升,简单的书本理论知识已经不够用了。以下以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第117题为示范:
例: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答案】B
面对占比例很高的案例考查模式,考生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其次须具备对案例的分析、适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同时要适当加强案例题的练习,主动出击、积极应对法律题难度的提升。
随着考试制度的完善,公务员考试无论是在题型设置上还是在试题内容上都有着难度稳步增加的趋势。公考大敌当前,考生只有通过用心观察,寻找规律,以及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突破重围,占领公考高地,最终取得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