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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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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评估,也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目的)
采用本技术规范的估价目的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第四条(价值定义)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建安重置价评估的价值定义,是指采用现有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房屋的,还应结合成新。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估价时点,在估价对象所在地取得相同性质、同等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支付的有关费用之总和。
第五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六条(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应以委托人书面提供并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估价结果)
居住房屋只评估房屋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总价。
第八条(评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
居住房屋还应出具分户报告。
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房屋拆迁评估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第九条(评估资料存档)
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一)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二)评估委托合同;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四)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
以上资料至少保留十年。
第二章 房地产评估
第十条(房屋评估方法)
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或基准价格修正法进行评估。对于结构、用料、工艺、式样等比较特殊的房屋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宜个案单独评估。
非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进行评估,也可采用工程造价类比法进行评估。
同一拆迁基地范围内的同种用途的房屋宜采用同一种评估技术思路。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法及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