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 代号 |
区域 | 城市规模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R | 一区 | 1.70~2.50 | 1.50~2.30 | 1.30~2.10 | 1.10~1.90 |
二区 | 1.40~2.10 | 1.25~1.90 | 1.10~1.70 | 0.95~1.50 | |
三区 | 1.25~1.80 | 1.10~1.60 | 0.95~1.40 | 0.80~1.30 |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C | 行政办公用地 商贸金融用地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 旅馆、服务业用地 教育用地 医疗、休疗养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0.50~1.00 0.50~1.00 0.50~1.00 1.00~1.50 1.00~1.50 1.00~1.50 0.80~1.20 |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1.20~2.00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2.00~3.50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3.00~5.00 |
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W | 仓储用地 | 0.20~0.50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0.30~0.60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0.20~0.30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0.25~0.50 |
G | 绿地 | 0.10~0.30 |
D | 特殊用地 | 0.50~0.90 |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 日变化系数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1.1~1.3 | 1.2~1.4 | 1.3~1.5 | 1.4~1.8 |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 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万m³不到100万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 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 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