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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分析:“义务监督员”的特权属于每个公民

2010-09-17 
一个公民向政府举报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权利随时向举报的部门了解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政务信息应依法公开,公民当然有权要求查阅环保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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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将海选百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对政府治理环境进行监督,环保部门赋予了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不少权利,比如可在举报污染的同时,监督污染执法,查阅环保局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随时查询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必要时可约见环保局长。

  可以监督污染执法,可以约见环保局长,看起来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还真不少,更是不小。细细审视这些义务监督员手中的特权,不禁无比感慨:这些权利,本不该属于少数公民,也不必由政府赋予,而应该属于每一个公民。

  监督不是一种政府认可、并赋予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天然地属于纳税的每一个公民。

  约见环保局长,查询举报的办理结果,查阅环保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这些权利看起来很特别,其实依据《环保法》和《政务公开条例》之类的法律,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些权利。

  一个公民向政府举报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权利随时向举报的部门了解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政务信息应依法公开,公民当然有权要求查阅环保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约见环保局长,听起来有点儿特别,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当纳税人觉得某个问题非常重大,或者对某个污染问题的处理很不满意时,当然可以约见环保局长,要求其向公众回应质疑。

  也就是说,本就不该设立什么特别的“环保义务监督员”,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上的“义务监督员”,有监督的权利,对环境负有义务。给“义务监督员”的那些特权,根本不应是特权,每个公民都可以那样做。“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力之特,正反衬出一般公民的权利贫弱和缺失。

  与环保上的“义务监督员”相似,许多地方充斥着其他形式的“义务监督员”。比如去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该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这本属于每一个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每一个记者都应该是法院的“新闻观察员”。只将“新闻监督护照”发给几个记者,无疑是对其他媒体和记者的排斥。

  治理环境问题和监督环保权利,应诉诸于公民的治理,而不能是少数人的特权。特权,容易在现实中发生异化和被操纵。比如,如果监督是一种特权,选谁当“义务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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