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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的高度必须足够,应从“可踏部位表面”起计算 栏杆的高度一定要求“净高”,要防止因地面材料做法加厚,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范只是规定出最低限度,设计人员和建设者应该考虑得周到些。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经常属于明显“可踏”:实心栏板与阳台反梁的交接处,低位实心栏板与空心栏杆的交接部位,低位水平空心栏杆;上人屋面女儿墙采用挑砖防水。
在低窗台附加栏杆,重外观效果更得重安全
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5米左右,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4米栏杆或栅栏肯定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的需求,很多人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如果窗台台面太大,如凸窗等,小孩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而且使用者也必须站到窗台上开启窗户,这时,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米,如果窗台太低,住户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窗台上,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否则危险是没有充分杜绝的。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时,仍有危险存在
最近,采用低窗台或落地窗的住宅越来越多,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没有必要的防护,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国外相关规范和我国部分地区标准,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提出:“当斜屋顶窗的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因此,设计固定扇落地玻璃窗时,务必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关于阳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米”。比窗台护栏要求0.9米高些。规范编制的初衷是,阳台往往三面临空,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对栏杆的防护要求应该高些。近年来阳台封闭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工程在设计阶段就按照封闭阳台设计,并认为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可按窗台要求降低。但在施工图审查或工程监理中经常引起争议。质检和监理部门明确认定阳台是阳台,窗户是窗户,指出如果将阳台当窗户,工程图中出现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比如面积计算、日照间距、窗地比指标等。一些工程设计虽然按封闭阳台设计,实施时仍然交给住户自行处理,引起事故或纠纷使设计者十分被动。所以应考虑到,封闭阳台并没有改变阳台三面临空,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等性质,并且阳台是否封闭应是住户自己的选择,目前封闭的阳台日后敞开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减少或降低标准,因此封闭阳台的栏杆决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