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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各国法律对此均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的规定比较详细和具体,现分别介绍如下。 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指卖方虽然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所交货物在品质、数量或包装等方面有与合同不相符合的地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各国法律对此均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的规定比较详细和具体,现分别介绍如下。
1、大陆法的规定
按大陆法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或提出减少价金。减少价金是大陆法的独创,是专门为买方在接受货物的情况下,而设计的一种救济方法。减少价金是指在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接受货物而按鉴定人的公断要求卖方还部分价金。至少减少价金的计算方法。大陆法还规定:首先在违反货物的权利担保情况下,应按买方不能行使所有权部分的比例减少价金的数额;其次,在违反货物的暇疵担保情况下,应按成交时暇疵货物的价值和相符货物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减少价金的数额。
2、英国法的规定
按英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般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了违反要件,买方就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对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是比较严厉的。一般构成上述违反要件的情况,买方都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按英国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卖方已经违反了要件,但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如果该合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合同,而买方已经接受了其中一部分货物;
2)如果该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货物的所有权业已转移于买方;
3)如果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
3、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法律认为,卖方如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主张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具体应采取哪些救济方法,应视买方是否已接受了货物而定。
(1)如果买方未接受货物,其救济方法有:
1)拒收全部货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货物;
2)接受全部货物并请求损害赔偿。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尽管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如果愿意保留货物,买方仍可接受全部货物。买方做出保留或收取货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仍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3)如果上述方法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时,买方还可以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判令卖方实际履行。
(2)如果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其救济方法是: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就不能再有对已接受的货物提出拒收的权利。买方接受货物指下列三种情况:
1)买方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向卖方提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
2)买方未能做出有效拒收,但这种接受只有在买方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才发生;
3)买方做出任何与货物之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但如果此种行为属于对卖方的当行为,它只有经卖方确认后才构成接受。在以上三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但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一条例外,即买方如果能证明他先前做出的接受是基于合理地信赖卖方将会及时地对货物不符合同做出补救,而货物又存大重大的或不能补救的缺陷,买方仍我撤销先前做出的的接受,主张拒收货物。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对卖方所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按《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多种救济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要求买方在行使各种救济方法之前,有义务通知对方,否则他将无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如《公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按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按照《公约》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但这项要求必须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此权利只有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才可行使;二是买主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必须事先通知卖方,但可以在发出声称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也可以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按《公约》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如果买方认为,对货物的修补不会给他带来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经过修补可以达到规定货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买方可以采取这种救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还规定了,买方要求修补的通知必须在声称货物不符时或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
(3)要求减低货价
按《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货价。减价的幅度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后,曾对交货不符合同进行了修补,或买方拒绝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买方就不能再采取减低货价的救济方法,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为了进一步说明减价的计算办法现举一例:
[例]卖方以价格200美元1吨同意向买方出售10吨一号小麦,总金额共计2000美元。在交货时间卖方实际交付的是三号麦。从订立合同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波动。卖方交货时,一号小麦价格降低至每吨100美元,三号小麦每吨75美元。如果买方选择按《公约》第50条的规定主张减价,则减价后的价款就为2000×75%=1500(美元)。买方实际减低价款为2000-1500=500(美元)
(4)解除合同
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公约》对此作了较多的限制,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买方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则买方应给予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救世主的机会,即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对不符之处进行补救。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或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同之处的货物进行修理,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那么买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
(5)请求损害赔偿
按《公约》的规定,买方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不因行使了其他的救济方法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如果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则损害赔偿金额应包括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带来的不合理开支等。如果宣告合同无效,则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如果买方接受了不符的货物,则损害赔偿应包括符合合同规定货物的时价与接受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为了说明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现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的评注》中的一例子:
合同规定销售100吨谷物,FOB价共计金额50000美元。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谷物的湿度比合同规定中允许的湿度要高。而由于湿度过高的原因,谷物的质量已有点变坏。买方烘干谷物的额外费用是1500美元。如果谷物符合合同规定,它的价值为55000美元。如果谷物符合合同规定,它的价值为55000美元,但因为湿度过高而引起的品质变坏,烘干后,谷物只值51000美元。所以,卖方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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