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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1. 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 自愿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 境内投保的原则
5. 公平竞争的原则
6. 专业经营的原则
(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1. 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
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2. 学法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要求: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问题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章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分类及其订立的原则。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
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
称之为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
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
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公平互利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 自愿订立原则
6.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五)说明以下名词的含义
1.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