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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知识水平与执业能力,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及规章的继续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除有特定要求外,应遵守本规范。非执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按规定接受职业后续教育。
第五条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应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与教育内容。
第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地方评估协会应合理地组织与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制定并履行自身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地方评估协会、评估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情况。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规范和违规处理的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的执业操作规范;
(四)资产评估理论;
(五)执业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对接受教育者的不同要求确定。
第九条职业后续教育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各种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班;
(二)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理论研讨会。
第十条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在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发表专业论文,或获得专业研究成果;
(三)参与评估培训班的授课;
(四)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化教学等形式的培训;
(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的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和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二)组织全国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与选定;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评估协会的职业后续教育工作;
(四)组织全国性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地方评估协会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的职责是:
(一)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和职业后续教育大纲,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二)按照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计划组织本地区的后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机构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督促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规定的职业后续教育。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检查与考核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地方评估协会负责检查与考核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职业后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与考核规定,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在年检时不予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读书人-资产评估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