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答案:BC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所以A项的公诉人被首先排除。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着控诉职能,故B正确。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故C也正确。D项中控方证人是否为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就要看控方证人在诉讼中能否起到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如果控方证人不能起到这一职能,那么控方证人就不是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参与人,D项的说法太绝对,所以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考点:鉴定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7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答案:ACD
解析:《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所以B项的规定是符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的,不应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79.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乙的母亲
B.乙的祖父
C.乙本人
D.乙的好友丙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到本案有权委托诉讼代理认定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该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本案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除了乙本人之外,还有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的母亲。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80.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答案:BC
解析:《行诉解释》第13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特定支配权。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本案涉及张某等人的相邻权,因此张某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所以A项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14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张某等原告为20户居民,肯定是超过5人的,所以应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不是2至5名诉讼代表人。所以B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的表示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而C项中说的是法院“可以”通知。所以C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D项是正确的。
81.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
答案:AC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刘某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另外,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撤销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本案中市卫生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市政府,所以市政府也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此外,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而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所以AC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所以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在被卫生局撤销后应依法注销。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82.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
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C.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对外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本题中的镇土地管理所显然不是行政主体,本案应以镇政府为被告而不是镇土地管理所。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由于镇土地管理所并非行政主体,因此对外作出的证明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证明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对于非行政主体作出准行政行为,法院应该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BCD是正确的。
83.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BD
解析:公安机关接到罗某的报案后,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已经表明公安机关并没有履行其职责,尽管加害人朱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但仍不能免除公安机关的责任。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法院应判决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此外还可以进一步证明A项观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况,精神损失并没有归在获得赔偿的情况之下。所以法院应当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的请求。所以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所以BD是正确的。
84.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
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答案:AD
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所以现场录像应提供原始载体,所以A是正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该条的规定,张某的证词不一定要有其签字才能作为证人证言,也可以采取盖章等其他的方式证明,所以B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项中表述的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是不符合第15条的规定的,所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所以D项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8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解析:《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张某不能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所以A是应选选项。《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B项中刘某的侄子在刘某任局长的工商局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是不符合第68条的规定的,所以B为应选选项。《公务员法》第70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C项中王某的妻弟与王某是姻亲关系,王某参与调查的企业偷税漏税案件与其妻弟有利害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王某应当回避。所以C是应选选项。D项中,尽管李某与其妻子都在公安系统工作,且妻子在李某担任局长的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工作,但是因为李某与妻子不存在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情形,妻子也不是在派出所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所以D项表述的情形是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所以不应选。故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86.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答案:A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因为司机在运输途中,对沿途的路面都造成了污染,所以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都享有管辖权。对于执法机构的管辖争议,根据第21条的规定,应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中,运输公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清扫,主动减轻路面被污染的后果,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运输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B项是正确的。本案中,司机受单位的指派运送白石膏,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不是司机个人行为,因此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应是运输公司,而不是司机个人,所以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7.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B.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C.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D.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本案中江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秦某是侵权人,所有权人的利益具有优先性,所以江某的权利应得到优先保护,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情形显然是不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所以C项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88.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查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
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
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
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
答案:AD
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30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由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第31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由此D是正确的。第20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由此B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89.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定要件,不能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A是错误的。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在执行追捕任务的时候造成李某的损失的,公安人员的追捕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所以B是错误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应适用行政不成,而不适用国家赔偿,所以C是正确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强调的是违法实行职权,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合法行使职权,根本就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就更谈不上赔偿义务机关了,所以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90.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
A.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
B.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
C.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D.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答案:B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BC的说法是正确的,A非直接损失,D有关利润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二者都不能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A、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调解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是D。
92.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BD
解析:海关有自行执行的权力,所以B错误;海关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需要向海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D错误;C在前面的考题中已经涉及;A属于正确的直接强制手段。
93.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不同意申办花蕾幼儿园的批复》,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批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A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由此,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该解释第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考生准确掌握了这一司法解释,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
95.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所以也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二)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由此,A是正确的。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由此,B是错误的。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由此,C是错误的。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本题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